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3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30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8日與原告成立簡易
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
按年息0﹪計算利息,但被告同意原告保有視市場狀況調整
利率之權利,惟原告應於2個月前通知被告,且自撥款日起
,按貸款期間之期數,每月平均償還貸款金額,併入信用卡
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
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債權人
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債權人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
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依
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債權人主張暫停
債務人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被告上開貸款未清償部分257600元由原告於94年3月30日以
「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14.8
﹪計算,分60期攤還本息,並併入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
。但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前揭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
)計算利息。截至97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186527元及其中
本金180498元未按期繳付。查被告至97年3月9日止,帳款尚
餘186527元及其中本金180498元按前開方式計算之利息未為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等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通信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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