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1日或1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9號及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2620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44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及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