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常業詐欺罪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迄4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6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95年8月10日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罪,且宣告刑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