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0KAEOSA.選任辯護人周威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0KAEOSANTI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K0KAEOSANTI(音譯 山梯 )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被害人之指述、被害人受傷照片、診斷報告及扣案之水果刀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係外籍人士,於國內無任何親友且亦無固定之住居所,考量其所犯為重罪,有逃避後續審判之可能,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昌義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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