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許韶芹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國.法定代理人 熊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零貳萬柒仟 陸佰 伍拾貳元【即公告土地現值×面積:75,900元/㎡×896.28㎡=68,027,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拾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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