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芬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嘉芬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嘉芬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其餘之罪(編號1、2已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96年6月6日」。附表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6年1月12日」外,其餘均同附表所示。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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