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6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637號上訴人互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顯和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代表人 楊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0年3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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