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原告 許治郎
林麗琴 王魏圓 葉玉環 林麗雲 被告 林莊秀琴 上列被告林莊秀琴因本院審理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許治郎、林麗琴、王魏圓、葉玉環、林麗雲五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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