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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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羅碧霞 被告 王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11年度易字第52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