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楊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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