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事件案件,本院於96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黃淑恬 」之記
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誤
植為「黃淑恬」,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為「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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