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53號
原   告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被   告 永發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
以107年度雄補字第51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
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
起抗告(需按對造人數附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冠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