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奕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449號),前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奕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449號),前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故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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