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田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定清 、 沈定國 、 沈章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