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炳坤 間因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