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林 景
被 上訴人 夢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駿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