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湘敦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0,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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