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 張芃羚 訴訟代理人 高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建字第
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廖珮伶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