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原告 林翊婷 被告 鄭棠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棠勻被訴詐欺案件,其中有關涉嫌詐欺本件原告即告訴人林翊婷部分(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免訴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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