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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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合計柒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七點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持該署檢察官所核發搜索票,在其桃園縣觀音鄉塔腳村三一號住處,當場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合計七點八公克),而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三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五二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經認無繼續戒治必要,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九號、九十一年度聲停戒一字第一七號、九十一年度戒執護字第一二三號)屬實;而扣案物品二小包(毛重合計七點八公克)經本院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二小包合計淨重五點五一四五克,驗餘淨重五點四三一六克),此有該中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綱得字第一七二三七號鑑驗通知書可按,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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