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八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二分刑字第○九一○○二三二三五號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五時五十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街○○號旁巷口。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向路過之警員 林明旭 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明旭之偵查報告。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