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
陳偉民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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