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翊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翊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翊豪因不滿 魏士豐 向其催討債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6日15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民國109年3月19日15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某工地,以不詳方式連上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後,公開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內容之文字,並附有黃翊豪持有附表二所示槍枝,及黃翊豪拉槍枝滑套之影片(附表二所示之槍枝均不具殺傷力),再接續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內容之文字,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魏士豐,致魏士豐見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士豐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臉書影片及臉書截圖、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3日刑鑑字第1090033957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並有附表二所示之槍枝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次按如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於密接時間,接續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內容及上開影片之行為,為接續犯。㈡爰審酌被告係債務人,僅因不滿告訴人催討債務,竟對告訴
人為上開恐嚇行為,致告訴人內心深受恐懼,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被告於本案發生後,仍透過他人以電話恐嚇要告訴人撤銷告訴等語,未見悔意,本不宜輕饒,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可,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二所示之槍枝2枝,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案恐嚇犯行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張貼者│內容│├──┼───┼─────────────────┤│1│黃翊豪│幹你娘老雞掰,斗六 魏世豐 ,給 林北 出││││來,現在河堤,我在等你了,你一定要││││有心理準備,我一定看到你就開了,還││││有拜託正面一點,不要動不動就說要去││││人家裡面,你是七逃到睡覺,還有不要││││拿土製小用的,我怕妳還沒看到我,妳││││就變成蜂窩了,還有在街上看到我,請││││不要客氣。│├──┼───┼─────────────────┤│2│黃翊豪│斗六魏世豐,我已經準備好了,你沒來││││可以包包回去,我車牌0000看到我,請││││不要手軟。│└──┴───┴─────────────────┘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應沒收之│備註│││││數量││││││││├──┼────────────┼────┼────┼──────┤│1│非制式空氣槍(槍枝管制編│1枝│1枝│※鑑定結果:│││號0000000000號)│││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6mm、質量0││││││.881g)最││││││大發射速度││││││為90.6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為││││││3.6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2.7焦耳/││││││平方公分。│├──┼────────────┼────┼────┼──────┤│2│非制式空氣槍(槍枝管制編│1枝│1枝│※鑑定結果:│││號0000000000號)│││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6mm、質量0││││││.881g)最││││││大發射速度││││││為67.5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為││││││2.0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7.08焦耳/││││││平方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