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又溍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147號、106年度偵字第2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強制罪、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甲○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之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乙○○為址設雲林縣○○市○○○路○○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4年間雇用越南籍之代號3352-H1051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為員工。詎乙○○竟意圖性騷擾,於105年4月初某日晚間,在○○公司廠房內,乘甲○未及發現乙○○躲在暗處而不及抗拒之際,以自甲○後方抱住其腰部之方式擁抱甲○並隨即放開,而以此方式對甲○為性騷擾。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有罪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84-291、52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明力部分:
⒈被告 固坦 認為○○公司負責人,甲○於104年至105年4月
初為○○公司員工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我沒有抱甲○身體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甲○於警詢、偵查、告訴狀、原審就其於105年4月遭性騷擾之情節前後證述不一,證人 阮氏映 之證述前後亦不一致,且甲○於偵查中證稱其曾與阮氏映提過本案,是阮氏映之證述應有受到污染;倘若被告時常對甲○性騷擾,為何其他移工沒看到,僅有至○○公司1個多月且與甲○同樣前往天主教新竹教會之阮氏映看到,並且曾被被告嚇到?○○公司規定10點就要設定保全,如未設定保全會打電話到被告手機,不用特別過去,而洗衣服及晾衣服的地方要通過1個巷道,洗衣機設在廚房的隔壁,空間不大,通過巷道到晾衣服處約超過20公尺,還有紗窗阻隔,證人阮氏映如何目視到被告摸甲○屁股?而該處常有人進出,被告豈會在該地點為性騷擾之行為?由證人 陳慧君 證述可知,甲○於105年4月26日以LINE聯絡,均為甲○本身意見之表示並非事實,則以甲○遭被告輕微驚嚇均會告知,何以不向其表示性騷擾之事?依證人 蔡光明 證述可知,如欲解雇或遣送 仲介 公司所引進勞工回國,須依法規規定,是甲○所稱因怕被遣送回國、解雇,以致不敢將遭性騷擾之事講出來乙節,並不實在。
⒉經查:被告為○○公司負責人,甲○於104年至105年4月
初為○○公司員工之事實,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5頁),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29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⒊關於被告於105年4月初某日晚間,曾徒手抱住甲○腰部之
事實,業據證人甲○於警詢指稱:我於105年4月份左右在工廠,被我的雇主乙○○從後面抱住我(見警卷第4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4月初有2次,乙○○故意躲在黑暗處,我們去設定保全後,突然拍我肩膀叫我,我嚇到,乙○○就從我腰部抱住我,持續沒有多久,一下子,他就放開(見偵卷第28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被告是躲在比較黑的地方,當我沒有注意,走過去就抱我,抱在比腰還高的地方,快到胸部,被告這次有抱腰、有摸屁股,阮氏映這次有跟我一起去(見原審卷2第134-135頁)。甲○就其於105年
4月初某日晚間欲前往設定保全時,遭躲在暗處之被告自後方抱住身體乙情,於警、偵訊及審理時前後證述尚屬一致。甲○於警詢固另證稱乙○○從後面抱住我的胸部抱很緊(見警卷第4頁),而就被告所摟抱之身體部位前後略有出入,惟甲○於原審審理時就此係證稱抱在比腰還高的地方,快到胸(見原審卷2第134頁),而以常人自後方摟抱他人腰部之姿勢,本極易碰觸他人之胸部,是甲○此部分證述齟齬之處,並無礙於其就被告於前揭時地,自後方抱住其身體此部分基本事實之陳述,尚難以上開些許瑕疵,即否定甲○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
⒋甲○上開部分之證述,亦有補強證據足以佐證:
①關於證人阮氏映之證述部分:
⑴證人即斯時○○公司之員工阮氏映於偵查中證稱:我是2016
年3月18日至4月26日在○○公司工作,晚上10點到11點我與甲○要去關門時,我有看到老闆(指被告)摸甲○腰部、肩膀;另外晚上6點至7點我要去晾衣服,甲○在後洗衣服,我有聽到甲○說「不行」,我轉頭有看到老闆以手摸甲○屁股(見偵卷第75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有一次和甲○一起去關門時,看到被告摸被害人的腰,就一下子而已,當時是在樓梯關電燈,我和甲○距離大概1到2步,我走前面,後面是甲○跟被告,我轉頭過來才看到,當時還沒有關燈,那時候是摸腰,沒有摸肩膀;我一共看到兩次,一次摸在腰部,一次摸在屁股,摸屁股是去晾衣服,大約6點半到7點中間,我是聽到甲○喊一聲不行,我才轉頭看到老闆(見原審卷2第206、210-211、216-217、219頁)。證人阮氏映就其共目睹被告摸甲○身體之次數、各次部位、目睹之時間、場合等情節,前後證述大致相符,並無嚴重瑕疵,且證人阮氏映於105年4月間已離職,對於本案亦無利害關係,實無故意為虛偽證述而誣陷被告之必要,其證述應可採信。至於阮氏映對於是否目擊被告摸甲○肩膀乙情前後證述雖有出入,惟因當時事發突然,證人阮氏映目擊上開情事係瞬間所發生,難免有記憶不清之情形。而原審已就被告是否有觸摸甲○肩膀乙節再次向證人阮氏映確認,阮氏映亦明確證稱沒有摸肩膀(見原審卷2第219頁),則尚難以其此部分證述略有出入,即認其證述毫無可取之處。
⑵另由證人即○○公司管理部兼業務部經理 劉雅茹 於原審審理
時所證稱:○○公司的保全設定有專人負責,外勞有一副,老闆一副,我一副,正常都是門禁10點到就要設定保全;從甲○的宿舍到設定保全一定要上下樓梯,上下樓梯的地方有電燈,他們都可以開,有時候當天我下班比較晚,那時候可能已經超過9點,因為我們一起討論事情結束之後,同時我要離開公司回休息室,我就會遇到老闆廣播請外勞下樓設定;外勞他們自己會輪流設定保全、關門(見原審卷2第449-451頁),可知證人阮氏映所稱於○○公司廠區關門乙事,與甲○所稱在公司設定保全乃屬同一件事,且其等確有可能於晚間10時後,一同在○○公司內設定保全。則就證人阮氏映及甲○前揭證述勾稽以觀,其等就被告於晚間10時至11時間,於其等設定保全之時,觸摸甲○腰部乙情證述實屬一致,亦為其等於○○公司之正常作息及工作範圍,與客觀事實並無違背。至於甲○固進一步證稱被告係自後抱住其腰部而與證人阮氏映所稱摸甲○腰部乙節略有不同,惟以證人阮氏映所稱案發時其走在前方,突然轉頭時才看到被告(見原審卷2第210頁),對照甲○所證稱:被告從我腰部抱住我一下子,他就放開(見偵卷第28頁),顯然被告摟抱甲○之時間極為短暫,而阮氏映所目擊者僅係片段畫面,並非全部。況且由其等證述略有出入之處,益徵證人阮氏映及甲○並無串證之痕跡,阮氏映之證述並無辯護人所稱受甲○污染之虞。是證人阮氏映上開證述,應足以佐證甲○前揭證述之真實性,而得為補強證據。
②另依證人即仲介公司翻譯人員陳慧君與甲○間,於105年4
月25日及26日有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2第299-303頁),以該對話內容中,甲○表示:「我請妳幫忙很多次,相關老闆性騷擾我的事情,為什麼妳都不幫,現在我真的很害怕。」,陳慧君答稱:「我對不起你,下午到勞工局你直接去找我,我會幫妳轉換僱主。」,顯然甲○於提起告訴前,已向陳慧君告知遭被告性騷擾之事,惟因陳慧君並未伸出援手,甲○始自行離開○○公司尋求協助。證人陳慧君雖於原審另證稱:這不是指甲○被性騷擾的問題,性騷擾的問題其實她之前完全沒有跟我講,我只是安撫她,我不是說對不起我沒有幫她,甲○完全沒有跟我講,這個要講清楚,不可以亂講;因為有時候說「我沒有得到幫忙」,我說「對不起、你先回來」,有時候一個語氣上的禮貌回應,不是說我沒有幫她、我對不起她(見原審卷2第409頁),惟倘若甲○未曾向陳慧君提及遭被告性騷擾乙事,陳慧君於LINE對話紀錄中,理當逕自反駁甲○,何以會對此未置乙詞,甚至向甲○稱:「我對不起妳」,並表示願意為甲○轉換雇主?顯然甲○於對話中所稱曾請陳慧君處理遭被告性騷擾乙事,確有脈絡可循,並非空穴來風。參以證人即天主教新竹教區督導 李惠玲 於原審證稱:105年4月間甲○有主動連繫我們教區,是用電話連繫 阮文雄 神父,神父請甲○立即到教區,因為怕甲○受到進一步侵害,甲○就自行來教區(見原審卷2第97-98頁)。則甲○如非於105年4月初遭受被告性騷擾,何須向天主教新竹教區阮文雄神父求助,並於知悉阮文雄神父願意伸出援手後,隨即逃離○○公司?由此足證甲○所證稱於前揭時、地遭被告自後摟抱腰部等情,應與客觀證據相符,堪以採信。
③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2月11日,在○○公
司休息室內之對話(詳細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3第210-235頁),被告就該對話內容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29-530頁),並供稱當天是告訴人為被告染髮(見本院卷第648-649頁),則細譯其等對話內容,被告多次向甲○表示甲○身材很好、喜歡甲○、想與甲○生小孩,生完小孩會給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或是晚上陪被告睡覺、1次5,000元、1個月3次,甚至表示自己年輕有力量,在床上與甲○做愛時,甲○會很高興快樂,最終稱4月以後帶甲○去住新房子,並於甲○離開時,欲親吻甲○,經甲○婉拒始未果。則以上開對話內容,足證被告急欲追求甲○,甚至欲親吻甲○及與其為性行為,則被告有乘甲○不及注意未及抗拒時擁抱甲○之動機,應屬明確。準此,被告於105年4月初某日晚間,在○○公司廠房內,乘甲○未及注意之際,自甲○後方抱住其腰部之事實,應屬明確。
⒋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兼論辯護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①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證人甲○、阮氏映之證述固分別有些許出入,惟其等就基本事實之陳述均屬一致,業如前述,尚難以其等證述有些微歧異之處,即認其證述均不可採信。
②證人阮氏映於偵查中另證稱:關門有很多次,走到黑的地方
,老闆突然從裡面走出來嚇我們(見偵卷第75頁),且就其離開○○公司之原因證稱:我們來當作業員的,但叫我額外的時間去打掃、衛生,卻沒有付薪資;經常比較晚叫我去關燈,還常常嚇我們,我會怕;當時我有去勞動部講,如果要我回○○工作,可以,只要不要讓我太晚去關燈、關門、不要嚇我們(見原審卷2第220頁)。以證人阮氏映一再證稱曾於設定保全時,遭被告突然出現於黑暗中之舉動所驚嚇,且更進一步證稱此亦為其離開○○公司之原因,而此情並無關乎被告本案遭追訴之刑責,阮氏映或甲○實無就此加油添醋之必要。另證人陳慧君於偵查中亦證稱:有一次我帶甲○去看病,在車上聊天時,說老闆從後面嚇她(見偵卷第71頁),顯見證人甲○早已就此情向陳慧君提出抱怨,是其等前揭指證並非虛構。
③○○公司之外籍移工須於晚間至廠區關門設定保全乙節,業
據證人劉雅茹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被告實有於甲○偕同阮氏映設定保全之際,趁甲○未及防範之際,徒手抱住甲○身體之可能。辯護人認甲○及阮氏映無須特地前往設定保全乙情,實與證人劉雅茹之證述不符,不足採信。至於辯護人所稱被告不可能於晾衣處摸甲○臀部乙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此部分無庸再加以論駁。
④證人蔡光明雖證稱移工入台時都會接到相關職場安全跟自身
權益宣導,甲○應該知道不可能會隨意遭雇主遣返,就算遣返也有很多法定程序要遵循云云。惟甲○並非如同蔡光明係辦理人力仲介之專業人士,其對於我國就此部分相關規定是否熟悉,實有疑問。參以甲○透過仲介來台工作已支付美金6,300元,另須支付學習中文之費用美金100元,業據甲○證述在卷(見原審卷2第122頁),顯然甲○為來台工作已花費相當龐大金額,則於遭遣返之疑慮未完全消除情形下,其未即時報警處理,亦無悖於常情。更何況甲○亦隨即於案發後之105年4月中旬對外向阮文雄神父求助,並自行離開○○公司,嗣後並於天主教新竹教區人員協助之下報警處理,則尚難以其未於第一時間報警,即認其所為前揭指證屬虛構。
⒌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
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
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而言。經查:被告於擁抱甲○之前,係躲在黑暗中,乘甲○未及發現而不及抗拒之際,偷襲擁抱甲○並立即放開,則其擁抱之時間極為短暫,於甲○未及反應之時,侵害行為已完成,顯然尚未達於妨害甲○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其所享有關於性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所為實屬性騷擾之行為,應屬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屬犯後卸責之詞,均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強制性交之犯意,為下列行為:㈠於104年11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下班後,在○○公司餐廳內,徒手壓制甲○身體,妨害甲○自由離去之權利,嗣甲○勉力掙脫始得離去。㈡於104年11月22日14時許,以公司內廣播呼叫甲○至其辦公室內,不顧甲○之抗拒,強吻甲○,並將甲○推倒在沙發上,隔著衣物以其生殖器緊貼甲○之下體摩擦,並以雙手隔著衣物撫摸甲○胸部。甲○勉力掙脫逃出辦公室後,被告又強拉甲○回辦公室後強壓在甲○身上,隔著衣物以其生殖器緊貼、摩擦甲○之下體,繼而欲強行脫去甲○褲子,並壓制甲○雙手、強吻甲○之嘴巴及胸部,甲○再次勉力掙脫,始得逃離現場,被告強制性交之犯行因而未得逞。因認被告就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參。
四、起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甲○、阮氏映之證述為其論據。被告則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做這些事情。
五、證據能力方面: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六、本院之判斷:㈠甲○固於偵查中證稱:104年11月乙○○從擴音喇叭叫我,
我就跟著乙○○一起關門及設定保全,我們走到用餐那間,那間有二個門,我想去關紗門再去關大門,乙○○就靠過來壓住我雙手去牆壁要強吻我,我告訴他我不要,我就很怕,我就推老闆出去,老闆就一直抵壓我,我告訴老闆說你再繼續這樣,會搞大,老闆才放手,我就去關門,關好門我就回我房間睡;104年11月另外一次乙○○叫我進去二樓他住的房間,要叫我去整理,我進去,他叫我坐下來,我坐在椅子,他對我說與他在一起,他會給我錢,我就說我不同意,他說與他發生關係的話,會給我很多錢,說我這樣工作1個月沒有多少薪水,乙○○說一星期與他發生1次性關係,1個月4次,就給我2萬元,還說不止那些,還會多給我,我說不行,沙發2人坐,老闆往前坐雙手放在我大腿上,我反抗,說不行,乙○○雙手就放在我肩膀上,我們2人這倒在沙發上,乙○○就強親我,我躺在沙發上,我人小,乙○○很大又壯,壓得我喘不過氣,我就爬起來想往門方向走,乙○○又從後來摟著我,抱著我腰部拉我至他睡的床,二手推我到床上,我倒在床上,他就二手拉我衣服,想將我衣服往上脫,我二手抓住乙○○二手推開他,他嘴巴一直往我嘴巴親,我的衣服就就被拉到內衣上面,當天乙○○穿如睡衣的褲子薄長的,衣服是長袖,他的生殖器隔著衣服往我下體陰部摩擦,我不讓他親,他一直往下親脖子,但胸部還沒有親到,我口頭一直說不行,他推我,我也推他,我們都很累,我推開他,我就走出去(見偵卷第26-28頁)。惟甲○此部分之證述,有嚴重瑕疵之處,茲分述如下:
⒈甲○於105年5月16日初至警局報案時,僅提及於105年4
月遭被告從後面抱住,及自104年2月份開始被告對其摸胸、碰觸身體(見警卷第4頁及反面),對於起訴意旨㈠、㈡部分之犯罪事實卻未置乙詞,甲○就此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我報案時有跟警察說這些事,因為那時候警察好像想要我回 斗六 報案,所以寫的很快(見原審卷2第133頁)。惟依甲○於警詢陳稱:「(今日因何事至派出所製作筆錄?)我因為被雇主強制摸胸所以來派出所製作筆錄」、「(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意見補充?)實在。雇主乙○○一直說要給我錢然後我要幫他生小孩。還說陪他睡覺一次5,000元」(見警卷第4頁及反面),則警員既已就甲○所稱被告以金錢為對價要求甲○與其性交及生小孩乙情詳細記載於筆錄上,又豈會刻意遺漏起訴意旨㈠、㈡此攸關被告涉犯刑責之指訴?顯見甲○於警詢未曾指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則以此部分犯行情節相較於甲○所指證摸胸之行為更為嚴重,尤以強制性交對於甲○之侵害更深,則被告倘有此部分犯行,衡情甲○實無可能忽略此部分情節嚴重之犯行,而僅指證情節較輕之性騷擾行為。是甲○就此部分之證述,已有可疑。
⒉另就起訴意旨㈡部分,甲○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104年11
月22日下午約2點多,我當時穿長褲、高領衣服,外面還穿了一件外套;剛開始被告是從脖子將衣服拉下來,無法拉,後來從肚子那邊想要脫,我穿有扣子的褲子,沒有辦法脫;那時候被告一直磨蹭我身上,想要脫我衣服,從脖子那邊拉,連內衣也拉下來,沒有辦法拉的時候,就從衣服的下面推上來,所以是有想要與我發生關係(見原審卷2第132-133頁)。惟甲○既稱其當時係穿著高領衣服,被告倘若欲強行脫下其衣服,理當直接自下方掀開其上衣,又豈會自脖子拉下其衣服?且依甲○於偵查中所稱被告於當日亦親吻其脖子,惟於甲○穿著高領衣服之情況下,被告如何親吻其脖子?更何況104年11月22日甲○所在之雲林縣斗六市氣溫仍高達攝氏29.6度,有雲林縣斗六2015年11月22日之氣象觀測資料
2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3第93-95頁),以甲○所稱案發時為下午2時許,可見當時確屬高溫炎熱,即便甲○係來自於較台灣更為濕熱之越南,惟以29.6度之高溫對於任何人而言並無任何涼意,亦難想像其會於此氣溫中穿著高領衣服並加上外套。是甲○此部分之證述,實已嚴重悖於經驗法則,難以採信。
⒊關於起訴意旨㈠、㈡部分,甲○又證稱:104年11月14日那
次給我感覺很害怕、不安全,我無法忘記;被告對我所做的事讓我很害怕,很想要有人幫助我,不要讓我在那邊(見原審卷2第127-128、135頁),則甲○於104年11月後,衡情對於被告應已極度恐懼。惟依甲○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5年2月11日之錄音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經原審勘驗結果,被告及甲○之語氣均屬自然、感覺輕鬆、閒聊,甚至甲○於期間仍與被告談笑風生,除多次發出笑聲外,尚且稱:「你很強啊,我喜歡老闆啊」(15:22)、或撒嬌稱:「老闆很討厭吶」、或表示:「我感謝老闆」(28:14),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原審卷3第10、210-235頁),則以甲○與被告之對話內容,顯然甲○毫無其所稱害怕、不安全、無法忘記被告對其侵犯之情事,亦非為應付被告而強顏歡笑,即便甲○宥於被告之要求不得不與其同處一室為其染髮,然於甲○所稱104年11月間二度遭被告強制猥褻甚至強制性交未遂之恐懼陰影下,亦不至於能有如此輕鬆自然甚至談笑自如之表現。佐以上開對話係甲○於被告不知情之狀況下所錄製,而被告仍於對話中強調:「我這樣這麼近看○○很少啊」,甲○回稱:「每天每天都有看我啊」,被告仍表示:「但是沒有那麼近啊,沒有這麼近啊,就這樣,這樣,每天每天都很遠」(59:17),顯然被告於105年2月11日前與甲○仍保持相當距離,被告始會有如上表示,則被告豈有可能於104年11月間,如甲○所稱壓制甲○於牆壁上欲強吻,或將甲○壓在沙發或床上欲性侵之舉措?準此,甲○就公訴意旨㈠、㈡所為之證述,非但有違經驗法則,亦與客觀證據不符,洵無足採。
⒋抑有進者,參酌陳慧君與甲○間於105年4月25日及26日如
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2第299-303頁),甲○於對話中所提及:「我請妳幫忙很多次,相關老闆性騷擾我的事,為什麼妳都不幫,現在我真的很害怕」,則其於斯時向陳慧君表示遭被告侵害之情節,亦僅限於性騷擾,而未曾提及被告有何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事實,此與其於警詢時提起告訴所指摘之情節如出一轍,是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就被告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之指證,有誇大不實之虞,無足採信。
㈡另再觀諸被告與甲○於105年2月11日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
,就被告之立場而言,其倘若於104年11月間,曾對甲○以肢體強制力對其為猥褻及性交未遂之行為,則於105年2月11日長逾1小時且僅其等單獨相處之過程中,以甲○所指被告一貫以肢體強制其就範之作風,被告有相當多機會且理應極盡所能對甲○為猥褻甚至性交作為。然觀諸被告於此期間,僅多次反覆以平和之語氣利用金錢誘使甲○與其性交,並無任何命令或施以強暴、脅迫之跡象,嗣於甲○表示拒絕時,被告仍表示欲為甲○準備新房屋,甚至甲○以「老闆,晚安」欲道別離去時,被告要求「親一下」,經甲○多次拒絕後,被告最終僅表示:「親手可以吧」,甲○卻仍予以婉拒,被告亦未因甲○之拒絕而有何進一步以肢體強制力而為違反甲○意願之行為,諸此反應實與甲○所指被告於104年11月間對其施以強暴之手段背道而馳,足證被告雖愛慕甲○,惟亦僅係以利誘手段追求,並未以強暴、脅迫之方式欲對甲○強制猥褻或性交,應無疑義。
㈢再者,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公司內廠區監視器錄影
光碟內容,結果略為:「⒈右下角畫面顯示2016年3月13日,右上角畫面顯示11:00:10時,出現一男子為一長髮高瘦女子,並同時離開緹諾咖啡館,長髮女子坐上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後,由該男子開車離去,於11:10:50消失於畫面中。
⒉右下角畫面顯示2016年3月13日,右上角畫面顯示12:33:23時,上開自小客車出現於畫面中,副駕駛座該名長髮高瘦女子與一名男子又同時下車,進入建築物內。」,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3頁),被告於本院供稱畫面中男子為其本人,女子則為告訴人,2人當時係一同外出用餐(見本院卷第453頁),本院透過告訴代理人詢問甲○後,亦證實被告所述(見本院卷第459頁)。則倘若被告於104年11月間曾對甲○為強制猥褻抑或強制性交行為,造成甲○內心極大恐懼,甲○理應對於與被告單獨駕車外出極度排斥,豈會同意與被告駕車外出用餐?而被告於駕車前往餐廳用餐之過程中,亦大可利用2人單獨於車內此密閉空間相處之機會,對甲○遂行強制猥褻甚或強制性交之行為,又何以未見甲○對此部分之指控?由此益證甲○關於被告對其施以強制猥褻或性交之證述,顯然與客觀證據相違,毫無足取。
㈣告訴人於原審曾前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
略以:「…以前躺下來就會浮現事發當時的情景,後來才比較放鬆些,加上現在工作環境以女性同事為主,較有安全感,但她依舊不想回想,也不想講這些事情,不敢再回雲林原公司工作,會害怕,也不想看到老闆,所以開庭時有要求不要再看到老闆,會怕那個老闆,但若有其他人在場時她比較不會怕。她現在有時候仍會夢到那個雇主的事情,但比較少了,在工作時也會不自主一直回想起那件事,記憶力變不好,容易遺忘。她在這件事情後,也變得不喜歡男生,包括越南人及台灣人,因有心理陰影,所以也不想結婚。案發後搬去牧師家,曾有一段時間睡不著,容易被嚇到,沒有安全感,很警覺,甚至走路要與人逆向,因為這樣才可以看到對方,不管男女都會讓她緊張,生活變得很沈重,心裡很悶、很難受,雖不會自責,但會想到自己又沒有做錯事,為何發生如此不幸的事,等這件事情結束後想離開台灣。…在陸續遭遇多次的騷擾時,僅能靠自己的力量奮力抵抗,而在心理形成創傷。甲○明顯因本案而出現創傷後壓力反應,會經常夢見此事件,會不由自主的回想起那件事情,會不想回想該事件,不得不回想時會帶著痛苦的情緒(會談時崩潰哭泣),會想迴避加害人,會不想回到被害地點,甚至變得不喜歡男生,不想結婚,案發後有一段時間睡不著,容易被嚇到,沒有安全感,過度警覺,甚至走路也要與人逆向以便看到對方,對世界有嚴重的負面信念,生活變得很沈重,心裡很悶、很難受,無法感受正面情緒,此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現象,隨著時間及環境改變而較為減輕,但部分現象仍持續至今,且為本案所引起」,有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06年10月4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1第248-261頁),並經鑑定證人 周士雍 醫師於原審到庭證稱:甲○有一種不安全感,她走路變成要逆向走,她要看到對方;甲○說了一句話,就是很特別、一聽就知道這不是那種沒有經驗的人說出來的話,就是她會講說她要跟人逆向走,這樣才能看到對方,她會很怕別人從背後傷害她,這個沒有這種經驗的人是講不出來這種話的,或不會有這種現象;甲○之前有交過男朋友,但她的生長環境是保守的環境,所以沒有到達性行為的程度,故其在性方面是保守的,在她的文化裡面她應該是保守的,所以她後來產生這些創傷反應是因為本案經過、事後才產生的,她沒有敘述到其它的這種創傷經驗,所以認為與本案有關(見原審卷2第343-344、346頁)。惟查:
⒈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提及甲○於鑑定過程中,描述遭被告性
侵及被告以金錢利誘其性侵時,均有身體顫抖、崩潰痛哭之劇烈反應(見原審卷1第256-259頁),惟甲○與被告於10
5年2月11日相處時,被告亦多次對甲○提及欲以金錢為對價與其性交乙事,此話題與甲○於偵查中所證稱被告於104年11月22日對其強制性交未遂時與其所談論內容亦屬相同,且距離遭被告性侵之時間更為接近,然何以甲○於105年2月11日單獨面對被告時,情緒非但毫無起伏,語氣亦無任何變化,甚且能與被告談笑自如?則甲○於鑑定時所產生身體顫抖、崩潰痛哭之情緒反應,是否確實因遭被告於104年11月間性侵而起,實有疑問。
⒉按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
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本件依鑑定證人周士雍醫師於原審之陳述,認為「甲○生長環境保守,沒有到達性行為的程度,在性方面是保守的」,故甲○產生之創傷反應是因為本案經過、事後才產生的,而據此認甲○所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與本案有關(見原審卷2第346頁)。準此,甲○於本案發生前是否有性經驗,即攸關其所產生之創傷壓力症候群是否與本案有關,實有加以審酌之必要。而告訴人於來台前,即於101年間未婚生子乙情,有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07年10月17日證明文件所檢附之出生記錄、河內市律師團阮友潘律師辦公室2018年9月18日確認信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1-182頁),本院亦透過告訴代理人向告訴人證實此事(見本院卷第291頁),則告訴人於本案發生前非但已有性經驗,甚且已未婚生子,足見上開精神鑑定結果認甲○所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與本案有關之立論基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而無從為甲○證述之補強證據。
⒊至於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所稱:「甲○要跟人逆向走,這樣
才能看到對方,她會很怕別人從背後傷害她之特殊經驗」乙情,如上開有罪部分所述,被告係躲在黑暗中突然自後方擁抱甲○,而證人阮氏映亦證實會經常遭被告於黑暗中出現所驚嚇,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是甲○所描述此部分之特殊創傷經驗,應係源自於105年4月間遭被告性騷擾之記憶,難認與甲○所指遭被告強制猥褻、性交部分有關。
㈤本院另依辯護人聲請,再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對甲○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雖為:「…據卷宗紀錄及甲○所述,甲○於104年1月份在○○公司擔任廠工後, 劉員 多次向甲○示愛,希望甲○能跟他發生行為和幫他生小孩,並表示會給甲○金錢當作報酬。此外,劉員還有多次抱甲○、拍甲○屁股、嚇甲○等騷擾行為。然而,因為甲○初到台灣,除了不知道要跟誰求救之外,也擔心事件曝光或是不服從劉員的命令會被遺送回國,所以都只能默默忍受。於104年11月份,劉員先後在公司餐廳及劉員房間性侵甲○。性侵事件發生後,甲○開始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關的症狀,例如:被不由自主的侵入性創傷回憶所苦惱、努力逃避跟事件相關的人事物、刻意與人疏遠、很難感受到正面的情緒、易怒行為、驚覺性變高、睡眠困擾。以上這些症狀,直持續到離開○○公司後,才在牧師的輔導下才慢慢改善及緩解。甲○表示雖然目前情緒平穩,睡眠尚可且無侵入性的創傷影像,與他人的互動尚可,但是仍然有逃避與事件相關事件的症狀。…於104年11月份發生被性侵的事件後,甲○曾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然而隨著環境改變與時間的推移,目前仍有殘餘的逃避症狀等」,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8年9月2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080017299號函檢送甲○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7-495頁)。惟此精神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基礎既係源於甲○自身所陳述遭被告於10
4年11月份性侵,而甲○就此部分之證述有嚴重瑕疵而不足採信,已如前述,是尚難據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㈥至於被告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固認被告對於:「㈠你有摸被害人(3352-H10512)身體的任何部位嗎?答:
沒有。㈡有關本案,你有摸被害人(3352-H10512)身體的任何部位嗎?答:沒有。」之回答均呈不實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8月17日調科參字第10603268860號函檢送乙○○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1份附卷足佐(見原審卷1第171-197頁)。惟上開測謊鑑定之問題均係被告有無「摸」甲○,而未特定詢問摸甲○之身體何部位,更未詢問被告有無對甲○壓制身體、強吻甲○或以生殖器緊貼其下體。更何況被告既於105年4月間曾擁抱甲○,此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亦有可能因曾為此部分之犯行,導致測謊鑑定之結果呈不實反應。是尚難以前揭測謊鑑定書,即認定被告有何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犯行。
㈦證人李惠玲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觀察甲○的狀況,她
有一點創傷症候群,我們自己觀察,她講到一半會哽咽、握拳,我們會覺得她沒有講完(見原審卷2第105頁),惟甲○就被告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部分之證述本身既已不可採信,即無從以證人李惠玲就甲○敘述案發過程之情緒反應,逕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另本案其餘證人均未目擊起訴意旨㈠、㈡之經過,亦難據以證明被告有何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甲○關於起訴意旨㈠、㈡之歷次證述矛盾不一,且與經驗法則及客觀證據不符而有嚴重瑕疵,且由卷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測謊鑑定書,均無從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則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有於上開時、地為強制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肆、撤銷原判決及量刑部分:
一、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就被告犯行,認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查:
⒈被告於105年4月間擁抱甲○之時間極為短暫,且係乘甲○
不及抗拒之際偷襲擁抱,則於甲○未及反應之時,侵害行為已完成,是被告所為應僅成立性騷擾罪,而未達於強制猥褻之程度,原審就此部分行為變更起訴法條論處強制猥褻罪,實有未洽。
⒉被告被訴104年11月間犯強制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因
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察,就此部分論處強制猥褻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亦有未合。
㈡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就其所為性騷擾罪部分,雖無理由
,然指摘原判決判處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罪不當部分,非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之犯罪事實三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就原判決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撤銷,為無罪諭知,以免冤抑。被告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並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8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111頁),素行尚可,其身為○○公司之負責人,而為被害人之雇主,因愛慕被害人,竟不予尊重其意願,於黑暗中乘其不及抗拒予以擁抱,造成被害人受有驚嚇,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難認已獲得被害人之諒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未見其有何悔意,暨其於本院自承學歷為研究所畢業、離婚、子女均已結婚、目前經營○○公司、年收入約1百多萬元(見本院卷第6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其餘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與仲介陳慧君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日期│對話內容│├─────┼─────────────────────────┤│2016/04/25│仲介:甲○聽我說,妳別逃走了,我會幫你轉換僱主,趕││09:19CH│快打給我,我答應妳。│││仲介:明天處理大家申訴的事我會努力幫你們轉出,馬上│││打給我,我要跟你說一下話,我希望妳可以合法地│││工作,我會幫妳找工作,我的這些話都是真的..│├─────┼─────────────────────────┤│2016/04/26│甲○:我請妳幫忙很多次,相關老闆性騷擾我的事情,為││11:04SA│什麼妳都不幫,現在我真的很害怕。│││仲介:我對不起你,下午到勞工局你直接去找我,我會幫│││妳轉換僱主。│││甲○:我還在公司的時候,你不幫我。現在我在桃園阮神│││父辦公室請他們幫忙。│││仲介:好的。│└─────┴─────────────────────────┘附表二【被告和甲○對話錄音勘驗內容】:
┌───┬─────────────────────────┐│時點│對話內容│├───┼─────────────────────────┤│0:00│被告:…本來不要買車票,老闆明天就可以帶妳去了,你│││自己還要買車票?│││被告:帶你去玩│││(環境有電視機的笑聲)│││被告:你今天有看到老闆離婚的太太齁?│││甲○:有。│││被告:那是老闆離婚了,二十年了。│││甲○:二十年了。│││被告:但是我們都跟小孩子過年有在一起啦,其它我都沒│││有住在一起,我們都沒有在聯絡,因為有生小孩嘛│││!小孩有小孫子啊,所以過年會在一起啊,嘿,啊│││過年大家沒有那個啊,離婚二十多年了。│││甲○:二十多年囉!那小孩還很小啊。│├───┼─────────────────────────┤│0:51│被告:老闆都沒有交到很好的女朋友,我沒有再結婚我要│││結婚齁要交比較好的女朋友,就是會…會照顧老闆│││,啊我跟老闆娘那個,我給她很多錢,給她很多錢│││,所以我跟○○(甲○之名,以下均以○○代之)│││講,妳跟老闆有沒有結婚都沒關係,但是生孩子。│││甲○:(笑,氣聲)│││被告:100萬給妳,你很笨內,妳都…,老闆不隨便跟人│││家講這些…這些啊,要一直跟我那個。│││被告:吃飯可以,齁,做生意,一起去,做生意,我不跟│││她生孩子啦。│││甲○:我~知道一百萬…很多錢我知道,嗯~我不可以啊│││!│├───┼─────────────────────────┤│1:56│被告:你都很怕,怕甚麼?現在很多越南人來台灣生了小│││孩齁,生了小孩啊…就離婚,回去越南,有的再回│││來,再找台灣人結婚,很多呢。│││甲○:很多阿?│││被告:嗯,很多。│││甲○:嗯。│││被告:那個姐姐也是跟台灣人結婚,我們帶你去唱歌那個│││。│││甲○:嗯對啊。│││被告:她不錯耶,她小孩都讀大學呢,很聰明耶。│││甲○:她有說,她跟她老公有離婚啦。│││被告:離婚齣,對啊。她很喜歡老闆,我不要。│││甲○:為什麼,老闆,可以啊,她「片」~,她漂亮的。│││被告:我不喜歡。│││甲○:我看她,她看很多……(聲音不清楚)的。│├───┼─────────────────────────┤│2:52│被告:我喜歡○○,身材很好。│││甲○:沒有啦。│││被告:老闆喜歡漂亮女孩子,不漂亮,老闆不喜歡。│├───┼─────────────────────────┤│3:03│被告:等一下,我弄。(疑似調整動作或物品的聲音)│├───┼─────────────────────────┤│3:18│被告:你也知道…一百萬很多錢,為什麼不趕快跟老闆?│││甲○:我在…│├───┼─────────────────────────┤│3:28│被告:不是這一個吧。(物品輕碰觸聲)│││被告:對對對,這兩個。│├───┼─────────────────────────┤│3:37│甲○:我在台灣工作嗯以後,我有賺錢了,很多錢了...│││被告:妳再怎麼賺錢也沒有辦法像老闆給妳那麼多。│││甲○:那麼多喔。│││被告:嗯。│││(電視背景聲:你所收看的是【特種部隊2:正面對決】│││)│││被告:你三年嘛...│││甲○:恩,三年了…│││被告:三年,我跟你講啦,一年…第一年沒有多少錢啦│││甲○:對啊│││被告:才十幾萬嘛,第二年才二十幾萬,第三年也二十幾│││萬啦,總共差不多五十萬。│││甲○:五十萬。│││被告:三年差不多五十萬。你要是跟老闆結婚,也不要、│││不一定啦,妳要喜歡結婚就結婚,不喜歡…生個│││baby,生兩個兩百萬。│├───┼─────────────────────────┤│4:40│電視聲音:新光保全是您智慧生活好夥伴…祝您新春平安│├───┼─────────────────────────┤│4:46│被告:你看喔...│││被告:妳這次齣不要太多│││被告:嗯弄錯了│├───┼─────────────────────────┤│5:13│被告:老闆呢力量好、有,請妳妳一定會很…我們結婚一│││定或是沒有結婚都好…妳一定會很喜歡,妳要跟老│││闆在一起後,你一定不會離開老闆,妳知道駒。│││甲○:嗯。│││被告:也不會想。│││甲○:嗯。│││被告:對,因為很多女孩子喜歡老闆很有體力,我一定會│││給妳很快樂、很舒服,做愛會很舒服。│││甲○:嗯。│││被告:妳聽得懂嗎?│││甲○:懂啊。│├───┼─────────────────────────┤│6:04│被告:來,那個│││(走路聲)(電視聲音:丹麥女孩,二月十二活出真我…│││)│││被告:我還跟妳講哦,妳跟老闆在一起,我們有睡在一起│││,老闆也會給妳錢,妳知道齣。│││甲○:知道。│││被告:妳生完孩子,給妳一百萬,這妳會很多很多,不只│││一百萬,老闆~很多女孩子也喜歡老闆,但是我比│││較喜歡常常看得到的,像○○啦幫老闆煮飯洗衣服│││啦,幫老闆做事啦,老闆喜歡這樣,不是喜歡說,│││只喜歡老闆、要跟老闆睡覺,我不喜歡,我講妳聽│││得懂嗎?│├───┼─────────────────────────┤│7:35│甲○:老闆啊,嗯老闆很多~老闆很多…老闆很多人喜歡│││,所以呢看老闆喜歡喜歡誰啊,可以跟誰生小孩啊│││,對不對?│││被告:可以啦,但是...│││甲○:還是、還是啊,嗯老闆娘啊、老闆娘啊│││被告:可以啦,但是...│││甲○:唱歌啊(提高音調)│││被告:老闆娘唱歌?│││甲○:嗯,你...斗六啊│││被告:喔,唱歌那個老闆娘│││甲○:嗯。│││被告:不要,我不要。│├───┼─────────────────────────┤│8:15│甲○:那我看她有了不是...(笑)漂亮啊。│││被告:她不會生孩子啦,老闆…要找的女朋友都要會生小│││孩,因為我只有全家一個男生,那老闆有很多很多│││的地,又有房子, 林內 你還沒有去過。│││甲○:對嘛,林內我還沒有去過。│││被告:林內…林內有很大很大的房子,啊只有一個男生,│││如果妳跟我生小孩,我會可以有…買房子可以住,│││可以那個,很好,我現在買一個房子很漂亮,妳知│││道,妳要跟…老闆對妳很好,所以妳不要去擔心,│││又有錢,又可以在台灣,啊又可以做事,有薪水,│││有薪水,對不對,妳要…要…│││(走路聲,物品翻動聲)│├───┼─────────────────────────┤│9:35│被告:○○,妳現在夠,這一點點,不要太多啦,這邊邊│││齁,這邊邊毛,這裡有一點點…先一點點,不夠再│││弄齁,啊這旁邊齁,這個上面齣,○○,我弄給妳│││看,妳就是不要,不是,像這個,妳就弄這樣,這│││樣,不要,不要弄到這個肉,就這樣,這樣,這樣│││慢慢多弄幾次。│├───┼─────────────────────────┤│10:20│被告:我喜歡○○。│││甲○:哼哼│││被告:有的人喜歡的人,再漂亮的有的不喜歡就不喜歡,│││要看,看,如果我跟妳生小孩一定很漂亮,妳知道│││。│├───┼─────────────────────────┤│10:45│被告:妳先從這個,慢慢...│││甲○:慢慢│││被告:先從前慢慢的,不是,這邊一點點,一點點,對對│││對對│││(電視背景聲音)│├───┼─────────────────────────┤│11:03│被告:喔太多,太多。│││(電視背景聲音,英語)│├───┼─────────────────────────┤│11:50│被告:妳齁,要想想,可以的話,晚上陪老闆睡覺,一次│││五千塊,一個月三次。│││甲○:五...五千塊...│├───┼─────────────────────────┤│12:07│被告:一個月,妳就一萬五千塊了。│││甲○:嗯…│││被告:很多啦,一年就比妳在這邊上班還多了,第一年,│││我講妳聽得懂吧!│││甲○:我懂啊…,老闆錢呀,我跟老闆一起呀,老闆給│││被告:做愛,對│││甲○:老闆給我,一千…喔五千元,對不對?│││被告:對。│││甲○:一個…一個…│││被告:月!│││甲○:一個月啊。│││被告:三次,一萬五千塊。│││甲○:一萬五千塊(小聲)...那...(聽不清楚)│├───┼─────────────────────────┤│12:47│被告:妳來這邊是要賺錢嘛,啊啊妳如果可以生個孩子,│││一百萬,我這樣講,妳知道吧。│││甲○:我懂啊,老闆強啊,我…跟啊…我…生孩子啊,老│││闆給我一…│││被告:一百萬,如果妳不生孩子,齁,妳就一個月跟老闆│││睡覺,三次,一萬五千塊。│││甲○:老闆,不行啦,老闆可以找別人嘛…│││被告:不要啦,我就不喜歡這樣│││甲○:別人,很多,很漂亮啦(拉高嗓音)│├───┼─────────────────────────┤│13:32│被告:妳看,妳看駒,老闆很少出去,做生意,人家請吃│││飯才有出去。如果,我有,我要去交別人,有啊,│││我不喜歡啊。│││(電視聲音)│├───┼─────────────────────────┤│14:05│被告:這裡有,齁…這裡,這邊,多一點(電視聲音)│││被告:不要一次那麼多,一點點,這樣弄太多啦,太多啦│││,對,一點點,這個,這裡再弄,白白這裡(電視│││聲音)│├───┼─────────────────────────┤│14:57│被告:誒(音ㄟ)○○如果說,謨跟老闆在一起很高興、│││喜歡,嗯妳就…就…就一直在一起,如果不喜歡,│││妳就…就不要啦,沒關係,我講妳知道嗎?蛤?│││甲○:嗯,我知道啊(被告同時:聽得懂嗎?)│├───┼─────────────────────────┤│15:22│甲○:你很強啊,我喜歡老闆啊。│││被告:你就在一起,不喜歡你就跟老闆講不喜歡。│││(電視聲音)│├───┼─────────────────────────┤│16:05│被告:有白白嗎?後面嗎?│││甲○:後面有啊。│││被告:有白白的啊?很多?│││甲○:很多。│││被告:很多喔?很多嗎?│││甲○:後面,很多。│││被告:哪個地方白白的?哪裡白白的?│││甲○:嗯,一半一半,嗯,沒有…下面有啊…│││(背影電視音樂、外語對話)│├───┼─────────────────────────┤│18:18│甲○:老闆,前面不可以嗎?│││被告:前面,這後面還沒有啊,是這前面這邊,對,對│││對。│││甲○:沒有啊,哪呀?│││被告:有一顆,有,你看,有嘛,一點點│││甲○:有一點點│││被告:對。│││(背景電視音樂)│├───┼─────────────────────────┤│19:45│被告:這個是可以,這可以,這邊分,這邊分,梳下來,│││梳上去,對。│││被告:這邊有,這裡,這裡,齁,跟這裡。│││(背景電視音樂)│├───┼─────────────────────────┤│20:38│被告:○○,這邊沒有撥離開,這裡都會白白的,對,你│││要把它這邊上去,這邊下來,還有嗎?│││甲○:沒有?│││被告:再一點點。我再弄一點點。這樣頭比較不會癢,不│││然很癢,那次弄完之後,癢癢的。│├───┼─────────────────────────┤│21:15│被告:○○。│││甲○:嗯。│││被告:男孩子跟女孩子不是說漂亮,我就喜歡,不是這樣│││,我要看他認真,工作聰明,有頭腦,我們男孩子│││老闆在做生意,我要一個女孩子,要頭腦好,聰明│││。你因為現在還聽不懂國語,所以你比較不瞭解人│││家講什麼,你要在這邊住久了,你頭腦不錯,你…│││你應當可以讀大學,讀大學生,你可以,妳會,你│││可以讀得很好,因為老闆…有時候,你話聽不懂啦│││,當然老闆有時候因為事情比較多齁,嗯我會我會│││生氣一點啦,但是我…│││甲○:生氣沒關係啊│││被告:我…我會對你生氣,生氣但過了不會就沒關係。│││甲○:我知道。│││被告:老闆不會不會對你那個啦│││(背景音樂)│├───┼─────────────────────────┤│22:45│被告: 大春 ,你現在齣,我跟你講,你就是這邊,這邊齁│││,分開,分開。│││甲○:分開。│││被告:這裡太多了,這裡,對對,分開,嗯,來,像這樣│││分開。這邊弄上去,這邊弄下來。│││甲○:嗯。│││被告:因為這老闆娘在吹這個。│││甲○:(笑一聲)│││被告:你知道啊?│││甲○:知道。│││被告:有在吹頭髮,我都沒有花錢,自己吹耶。│││被告:我這裡有一點點齁,把它,因為它有長出來一點點│││白白的,有啦齁。│││甲○:有啦。│││被告:對,把它弄好。│││(背景音樂)│├───┼─────────────────────────┤│24:51│甲○:有黑黑│││被告:沒有那麼快啦,這邊,你看這邊齁,弄起來,有白│││白的齁,是不是,有白白的│││甲○:有│││被告:這邊也白白的,嘿,對對對。│││(背景音樂)│││被告:這邊也白白,一點點,不用太多。對。│││(背景音樂)│├───┼─────────────────────────┤│25:56│被告:老闆是因為妳在這邊,幫老闆煮飯、洗衣服,我│││才對妳對妳比較好、喜歡妳,沒有…不是老闆…│││(背景音樂)│││被告:嗯你看白白的。這裡白白的│││(背景音樂)│├───┼─────────────────────────┤│27:24│被告:我那個新房子好了,我帶你去看,它有電梯喔。│││甲○:有電梯喔。│││被告:嗯,小電梯。人,上去,不用走樓梯,很漂亮│││(背景音樂)│├───┼─────────────────────────┤│28:14│被告:我本來是想說,那個姑姑沒有跟你買票,我也要去│││玩,帶著你,開車,很好,開車看很漂亮,你坐車│││子看不到│││甲○:對。│││被告:開車去玩,然後,台灣走一圈,這個是台灣,我們│││斗六在這邊。│││甲○:對。│││被告:你要來南澳在這裡,南澳,南澳在這邊,在這個地│││方,南方澳、羅東,羅東、南方澳、南澳、斗六,│││喔…你要這麼遠啊,老闆帶你去的話,啊~(拉長│││尾音)對,回來。很好玩,三天,就0K,等妳喜歡│││老闆的時候,想跟老闆睡覺,我們就一起去玩,好│││不好?│││甲○:不好啦。│││被告:唉你每次都不好…│││甲○:啊…哈哈(叫)│││被告:很討厭│││甲○:老闆很討厭吶(撒嬌聲)│││被告:討厭,老闆對妳這麼好,我都…│││甲○:我感謝老闆│││被告:感謝老闆沒有用哦,妳要跟老闆在一起,感謝沒有│││用│├───┼─────────────────────────┤│29:50│被告:嗯這邊也這樣,這邊也比較多了,這邊要…也白白│││的,有沒有?│││被告:你可以弄,一直,一直把它弄著,一直弄,兩支,│││一把弄著個,嘿,弄著,把它弄開,對,對。│││(背景電視聲音)│├───┼─────────────────────────┤│30:30│被告:又白白啦。│├───┼─────────────────────────┤│30:43│被告:那個 阿進 的姊姊的姊夫啊。│││甲○:姊夫?│││被告:姊姊的老公啊,歐比老闆還老啊。│││甲○:很老啊。│││被告:嗯。│││甲○:老闆,有帥哥嗎?│││被告:沒有。│││甲○:沒有喔。│││被告:黑黑的。│││甲○:黑黑的,沒有。│││被告:沒有帥哥│││甲○:沒有,沒有…│││被告:沒有、沒有。│├───┼─────────────────────────┤│31:05│被告:你沒有看到嗎?昨天啊。│││甲○:我…嗯…沒有看到啊。│││被告:昨天啊│││甲○:沒有看到啊│││被告:誰有看到?你說誰有看到? 阿芳 阿芳喔?│││甲○:阿…順喔。│││被告: 阿順 看到,你可以問他說老老黑黑的。│││甲○:老老黑黑的。(笑)│││(背景音樂)│├───┼─────────────────────────┤│31:45│甲○:阿順就已經完了。│││(背景音樂)│├───┼─────────────────────────┤│32:17│被告:前面。│││(背景電視聲音)│├───┼─────────────────────────┤│32:50│被告:妳不是跟老闆說妳要想一想,生孩子?│││甲○:對,我想想看。│││被告:想想看,想到最後,就說不要啦,不好啦│││甲○:(笑)│││被告:想一想一定要說好啊,你最起碼跟老闆在一起,我│││五千塊給你,我們都不要…,齁,以我高興,我們│││才給他生小孩,如果誒妳覺得這樣不好,就0K了,│││齁,啊想一下。老闆喜歡你啊,關心你,啊妳要結│││婚,有孩子也可以結婚啊,對不對,啊妳不結婚也│││0K啊,妳以後孩子生了,回越南,妳可以結婚,│││對不對?以後妳來,結婚、不結、不好,那個老公│││不好,妳來台灣,再來找老闆,來看小孩,對不對│││?│││甲○:我不可以帶什麼啊…呵呵呵(笑)│││被告:就是來台灣啊,來看妳生的小孩,生的baby,我講│││妳聽…妳知道嗎?妳可以來台灣帶小孩,就是來這│││邊上班,還有錢,啊帶的是自己的小孩,對不對?│├───┼─────────────────────────┤│34:28│被告:頭髮還要沖。│││被告:多弄一下。│││被告:等一下那個蘋果給妳齁。│││甲○:好,謝謝。│││被告:老闆都…妳等一下要不要喝一點那個酒?│││甲○:嗯,老闆,我不可以喝酒。│││被告:好睡覺啊,妳明天就很好睡覺啊,喝一點點啊,跟│││老闆喝一點好不好?│││甲○:不好啊│││被告:有冰塊啊│││(背景電視聲音)│├───┼─────────────────────────┤│35:38│被告:跟老闆睡覺,沒有人知道。│││甲○:有人知道啊│││被告:不會啦。│││甲○:啊她看到我跟她睡覺,我有看到,我才知道啊。│││被告:誰,誰,不會,我跟妳講,晚上,像阿芳睡覺啦,│││妳再過來,跟老闆,啊二個小時、三個小時,妳再│││回去,都OK啊。她不曉得,她睡覺…她哪知道。她│││不會知道啦。│││甲○:她會知道啦。│││被告:不會啦。她問妳說去哪裡,妳說去廁所。│││甲○:啊(笑)...去廁所去這麼久│││被告:去廁所…│││甲○:她…她很久我回來,她去找怎麼辦?│├───┼─────────────────────────┤│36:36│被告:她不會啦,妳說妳去找…找那個 阿商 ,找那個…│││甲○:找阿商(笑)…等她問阿商嗎,我,她問阿商嗎我│││有去那邊找阿商嗎?阿商,沒有啊,她問了就知道│││我騙人啦,不行啦啊│││被告:不會啦,她們睡覺了都不曉得啦,她會知道妳起來│││?妳慢慢慢慢地來。要不然妳早一點,對不對,妳│││說老闆要妳染頭髮,妳要晚一點才過去。她也不知│││道啊,她也沒看到妳是不是在染頭髮。對不對?│││甲○:我不行…我不行,老闆,真的不好啊。(低聲細語│││)│├───┼─────────────────────────┤│37:42│被告:妳只要跟老闆在一起,妳一定會喜歡我,我有這個│││信心│││(背景電視聲音)│├───┼─────────────────────────┤│38:28│被告:這邊沒有白白了吧,有嗎?│││甲○:沒有啊。│││被告:沒有?│││甲○:對,沒有。│││被告:都沒有嗎?│││甲○:沒有,有…│││被告:一點點嗎?│││甲○:下面有一點點│││被告:下面,很多吧,有│││甲○:有啊│││被告:有齁│││甲○:對。│││被告:要不要再弄?│││甲○:沒有,沒有「三包」啊,老闆希望一個,對不對?│││被告:不過妳這樣弄,以後誒很久很久再弄啊,如果有白│││白的,妳還要要弄一點啊。│││甲○:好。│├───┼─────────────────────────┤│39:09│被告:啊不要,不要跟我講的弄到這個,不要,妳就…│││甲○:慢慢│││被告:慢慢地,這個不要快啦,快…,不要很多。│├───┼─────────────────────────┤│39:34│被告:短短的喔。│││(背景電視聲音)│├───┼─────────────────────────┤│39:46│被告:這個這多了…│││(背景電視聲音)│├───┼─────────────────────────┤│40:30│被告:誒,這個,對對。│││(背景電視聲音)│├───┼─────────────────────────┤│40:52│被告:這一點弄開│││(背景電視聲音)│││被告:對│││(背景電視聲音)│├───┼─────────────────────────┤│41:40│被告:○○都比較不會講國語,妳要是跟老闆會...講│││的話妳都會聽得動駒,妳會,跟老闆很好,因為妳│││聽不懂,老闆有時候講甚麼啦,妳會不曉得啊,妳│││知道嗎?│││甲○:我知道啊。│││被告:所以妳會變成老闆要跟妳有感情會聽不懂嘛。感情│││妳知道嗎?│││甲○:感情嗎?│││被告:就是…兩個…兩個要很好啊│││甲○:感情我知道…啊我不知道…│││被告:感情,那不叫感情│││甲○:感情嗯│││被告:誒,那個心情的情,心情,啊我愛妳啦那一種│││甲○:│││被告:妳都聽不懂│││(背景電視聲音)│├───┼─────────────────────────┤│42:48│被告:笨、笨蛋、笨蛋(拍打聲)│││甲○:誒(大叫一聲)│││(背景電視聲音)│├───┼─────────────────────────┤│43:11│被告:妳要跟阿芳說要跟老闆染頭髮。│││甲○:我有啊。│││被告:有跟她講?│││甲○:有。│││(背景電視聲音)│├───┼─────────────────────────┤│43:56│被告:我...我不喜歡姐姐。│││甲○:姐姐很好啊,照顧很好│││被告:她...她脾氣不好│││甲○:老闆照顧很好,脾氣不好沒關係啊,對不對?│││被告:誰說的,脾氣不好沒關係?老闆喜歡脾氣好一點。│││甲○:...姐姐...,很好│││被告:不好。│││(背景電視聲音)│││甲○:有下面內...工作很好耶,照顧的蠻好耶│││被告:不喜歡。她常常會跟老闆吵架,會跟老闆吵架老闆│││不高興,就不喜歡她。我不喜歡脾氣不好的女孩子│││。│││(背景電視聲音)│├───┼─────────────────────────┤│45:15│甲○:沒關係,還是跟老闆—樣,沒關係…│││被告:甚麼跟老闆一樣│││甲○:嗯,姊姊啊幫老闆生小孩對不對?│││被告:她不會生啦。│││甲○:幫忙啊,而且小孩跟老闆一樣啊,沒關係呀!│││被告:她不會生啦。│││被告:她生太多了,她生了三個,○○妳去跟老闆生一個│││就好,那兩個ok。│││甲○:不0K啦(笑)│││被告:妳回越南再生一個,這邊生二個,那邊生一個,妳│││會有很多很多錢,回越南買房子,妳如果跟老闆生│││孩子,可以回越南,買兩個房子…│││甲○:兩個房子。│││被告:很大很大的房子。 阿信 喔,阿信來這邊6年才蓋一│││間房子,妳如果跟老闆生孩子,可以買兩個房子,│││兩棟房子│││(背景電視聲音)│├───┼─────────────────────────┤│46:50│被告:那個,大春。│││甲○:嗯。│││被告:老闆喔手在痛,你剛這裡…這裡…│││甲○:痛。│││被告:不,你看這裡一個洞,那裏一個洞,有沒有?│││甲○:有啊,有一點點。│││被告:等一下,你幫我弄一弄。一下子就好了,好不好?│││蛤?│││甲○:可以啊。│││被告:因為這個這個藥弄到這個手,手會壞掉,你看齁,│││我這個洗喔,洗得都裂開了,你看。│││甲○:對。│││被告:裂開後啊一直痛,很痛。OK嗎?│││甲○:OK。│││被告:OK,等一下,等一下下十分鐘再去洗。│││(收拾東西的聲音、走路聲音與背景電視聲音)│├───┼─────────────────────────┤│49:03│被告:10分鐘(小聲,收音的位置與被告位置有一段距│││離)│├───┼─────────────────────────┤│49:40│(收拾東西聲音)│││被告:那個開工,我會我才給你們紅包,五號開工,我再│││給你紅包,你紅包跟阿商一樣,一樣多齁,我我會│││…你不要…這個裡面有東西啦,你要拿出來,嗯,│││拿出來。│││甲○:嗯。│││被告:這個放進去,這裡還有一個。ㄟ,這不行,不要,│││這放到裡面啦,這個我跟你講就這樣,嗯這樣放進│││去就好,放旁邊,放旁邊。OK。│││(背景電視聲音)│││被告:誒,你不要拖,等一下,先弄起來。│├───┼─────────────────────────┤│51:11│被告:大春。│││甲○:恩。│││被告:要不要老闆現在給妳5千塊,你回姑姑那邊回來,│││再跟老闆在一起,好不好?│││甲○:不好啊。│││被告:好啦。│││甲○:不好啊。│││被告:嗯?│││被告:不好啊。│││被告:5千塊很多內。│││甲○:我知道5千塊很多,不好。│││被告:一個月,一個月三次,一個月三次就很多了,對不│││對,好不好?│││甲○:不好。│││被告:可以啊│││甲○:老闆可以找別人啊。│││被告:啊我就要找妳,我不要喜歡別人啦。我喜歡大春,│││因為大春,漂亮又聰明,啊我喜歡大春│││甲○:老闆可以喜歡啊,阿芳‧‧‧│││被告:怎麼講那個,我就很討厭,討厭妳…│││甲○:呵(笑),啊(叫)老闆不行啊(邊說帶笑)│││被告:我就喜歡大春,因為大春跟老闆很…很…很速配,│││速配妳聽得懂嗎?│││甲○:速配啊?│││被告:速配就是剛好有很好,因為高度,高度跟那個剛好│││,最好,叫做速配,很適合,適合妳聽過嗎?│││甲○:適合...嗯...我還沒聽過。││││├───┼─────────────────────────┤│52:40│被告:喔,黑黑的,糟糕,妳給我弄得黑黑,那洗不掉耶│││。│││甲○:可以啊。│││被告:洗不掉,等一下妳看…要不要我現在給妳,啊妳回│││工廠,你再晚上或是那個,妳跟阿芳說,我在洗衣│││服啊,老闆叫我…│││甲○:不可以阿,不可以阿│││被告:好啦│││甲○:我幫老闆找「 阿九 」可以啊,哼啊啊(大聲)│││被告:最討厭,最討厭,我不喜歡○○,不喜歡阿芳啦,│││也不喜歡阿商有老公啦,我就喜歡妳啦,我喜歡妳│││。│││甲○:老闆不行啦,嗯~│││被告:妳是老闆喜歡的…漂亮的那個…女孩子。│││甲○:我幫老闆找啊,女生漂亮啊。│││被告:啊妳找那個甚麼阿芳「阿九」,不漂亮阿那個,我│││不喜歡,我不喜歡那個。等一下。要不要我現在給│││妳?五千塊?│││甲○:嗯…│││不行啦。│││被告:可以啦。│││甲○:不可以啦。│││被告:一個月兩次,誤三次,妳一個月就一千五百塊了,│││給妳,妳現在一個月領的錢差不多吧?現在領多少│││?扣一扣領多少?給仲介啦、勞健保啦,多少?│││甲○:仲介…一千七…│││被告:一千七喔。仲介跟你扣多少?一千七喔?啊公司有│││跟你存款,一千?│││甲○:嗯│││被告:一千?兩千?│││甲○:存款│││被告:存款啊,替你存錢啊,存在大春的帳戶啊,以後我│││們去領出來好幾萬啊。│││甲○:嗯~啊。│││被告:不給你花,隨便買東西,你回去沒有錢了。三年好│││幾萬耶。│├───┼─────────────────────────┤│55:08│甲○:我知道老闆給我錢哩,以後我很多錢哩,我可以買│││很多東西。│││被告:房子,也可以好好的結婚,很那個,妳如果不跟老│││闆,回去越南跟老公結婚,妳有很多很多的錢,妳│││在這邊,老闆是喜歡妳,妳要跟老闆可以生孩子,│││妳不喜歡生孩子也OK,就是我們一起,一次五千塊│││,妳三年多少了,老闆可以算給妳聽,三年就很多│││喔。│││甲○:老闆,剛剛老闆,我有…算給我看了│││被告:對啊,三年哦,三年就,老闆如果一個月一千五,│││一萬五給妳,三年的話就快五十萬喔,五十多萬喔│││,比妳上班兩年還多,比妳上班兩年的錢還多。妳│││就說,我跟妳講就說,不管妳要不要生孩子,只要│││…沒關係,妳喜歡,妳認為不錯,要跟老闆生孩子│││,你再生,不生孩子的話,跟老闆在一起,一次五│││千塊,妳三年,就等於在這裡工作五年還多哩。│││被告:搞甚麼?不會啦,沒關係啦。放這邊│├───┼─────────────────────────┤│57:13│被告:老闆喔,年輕有力量,你看喔,你摸,我可以給妳│││很高興很快樂,做愛,我們在床上的時候,妳會很│││高興,因為老闆喔很久沒有跟…,20幾年都沒有跟│││老闆娘在一起了。│││甲○:老闆嘛,外面很多別人啊,漂亮啊,老闆可以…│││被告:不是。外面很多漂亮,因為台灣女孩子脾氣都不好│││,我不喜歡,脾氣都不好。脾氣,你知道嗎?│││甲○:我知道啊。│││被告:嗯都不好,我不喜歡。│││甲○:嗯也是跟生氣一樣的。│││被告:對對對,生氣就…老闆不喜歡那種很會生氣的女孩│││子,啊她喜歡老闆,但是,有時候就很高興,有時│││候就講話會不高興,啊老闆就不喜歡這樣,我們講│││話齁,有時候心情不好沒關係,大家好好…就是不│││要講話,過去了,就很好,0K了。你可以好好想一│││想。│││甲○:老闆可以去洗個頭髮。│││被告:還沒啦,現在幾點?│││甲○:現在,我看,九點半。│││被告:還沒。│││甲○:還沒喔。│││被告:還再差三分鐘。│├───┼─────────────────────────┤│59:17│甲○:老闆可以│││被告:我喜歡你,我喜歡看這樣。│││被告:○○,身材好。│││甲○:XXXX(聽不清楚)│││被告:我不喜歡做這個│││甲○:可以看電視啊│││被告:因為我現在看…│││(甲○、被告同時呵呵大笑)│││被告:電視...看電視...│││甲○:老闆沒...看電視啊│││被告:電視常常在看啊,我這樣這麼近看○○很少啊│││甲○:每天每天都有看我啊被告:但是沒有那麼近啊,沒│││有這麼近啊,就這樣,這樣,每天每天都很遠。│├───┼─────────────────────────┤│1:00│被告:要不要我現在五千塊?妳慢慢會很有錢喔。││:10│甲○:我知道。│││被告:我們都不要講、都不要講。啊你,等妳很喜歡啦,│││妳喜歡老闆,你再跟老闆講,好,有小孩,啊我帶│││妳去住新房子。│││甲○:住新…│││被告:老闆買的房子很漂亮,那個房子,妳可以去住那邊│││…你在那邊│││甲○:姐姐要知道怎麼辦│││被告:唉啊,她知道,又怎麼樣?她知道,以後會知道沒│││有關係啊,因為我不喜歡她,我喜歡妳啊。她能夠│││說…能夠說…耶,你這樣老闆喜歡妳,她要把妳送│││回去嗎?不會啦,妳放心,沒有那個人啦,她以後│││,生氣的話,她就不做,回去了,那更好。我講你│││知道嗎?她就不上班啦,她知道我跟妳很好,有在│││一起,她就不會上班,啊我們也不會很快給她知道│││,我可以弄個車子,平車,去那邊,給妳車,然後│││整理裡面洗衣服,你就住在那邊。│││甲○:嗯…姐姐…│││被告:很漂亮。│││甲○:姐姐沒有...嗎?老闆沒有…讓…沒有…│││被告:人幫忙。│││被告:對啊。│││被告:會,老闆過年後會有兩個來。也是女孩子,她們都│││結婚啦,能力很好。老闆現在過年後會有兩個,一│││個觀光工廠的,一個是那個在做幫姐姐的,她慢慢│││學學學,她以後就會了,妳不用擔心哪,老闆工作│││,現在少一點啦,明年,看今年啦,看今年工作會│││多一點。│├───┼─────────────────────────┤│1:02│被告:誒會痛耶,││:30│甲○:會痛喔,痛一點點,沒關係,呵呵(笑)呵呵呵,│││這個痛嗎?這個沒有痛對不對。│││被告:這個,這個你看,兩個洞。│││甲○:老闆,有…有擦藥嗎?│││被告:有擦藥啊,但是沒有很好耶,我昨天已經擦了兩天│││了,兩天藥,這本來都是…有那個,現在要弄水的│││話…有弄到水又會痛,所以我現在都不去弄水。│├───┼─────────────────────────┤│1:03│被告:一個月一萬五喔,我們試看看,妳要是說不要就不││:06│要啦,妳先…○○,妳先一個月做看看,如果認為│││說不喜歡,不喜歡就不要,好不好喔?好不好喔?│││想看看,啊妳,妳很那個啊,妳就說要幫老闆洗衣│││服啊,要幫老闆弄頭髮啊,她們不會去看啊。│││甲○:她們會知道啊│││被告:唉啊,沒關係啦│││甲○:我要工作賺錢啊,以後我有工作我…│││被告:妳工作錢沒有這麼多啊,妳有工作,又能夠老闆給│││妳的錢,妳會有很多很多啊,啊她們她們以後知道│││也沒關係啊│││甲○:齁...我不...│││被告:但是,妳現在,我們不會講給他知道,以後老闆那│││邊房子蓋好了,妳就過去那邊,誰會知道,人家沒│││有看到啊,妳就住在那邊啊,老闆白天來這邊上班│││,晚上回去啊,妳煮飯給老闆吃,我會跟他講說,│││妳現在住在那邊,沒有人看到。想想看,妳可以先│││試一個月看看,妳如果不喜歡,不喜歡,就0K啊,│││喜歡,我們就再再繼續,每一個月都一萬五、一萬│││五,好不好?(拍打一聲)│││甲○:不好啊,啊哈,啊哈哈哈!幹把那麼囉,那麼多.│││..│││被告:不會啦,我不會跟妳打很大力啦,我很喜歡妳,我│││怎麼會跟妳打很大力,不會啦。│├───┼─────────────────────────┤│1:05│被告:嗯,妳這個不要...││:16│甲○: 阿阿阿 ...,老闆可以可以去洗頭髮│││被告:幾點啦?│││甲○:現在,九點八十…嗯三十八│││被告:喔,可以│││(起身,走路聲,背影電視聲音)│├───┼─────────────────────────┤│1:07│(錄音與人聲有距離,聽不清楚,摻雜電視聲音)││:00│被告:…也不會給別人知道,以後我帶妳,新房子,四月│││份,四月以後0K,我帶妳去看,漂亮,有廚房,有│││客廳,我有用一間一樓給妳睡覺,準備給妳睡覺,│││樓上很漂亮,你可以…老闆跟他們講說,啊我現在│││那邊,要叫你去那邊工作,我們帶平車,妳去車,│││平常平車,啊老闆再買回來,妳弄晚飯,再煮給老│││闆吃,中午也可以,我回去,吃一吃來上班。│││甲○:老闆,晚安~│││被告:親一下│││甲○:不行哪│││被告:一下│││甲○:不行,老闆不行啊│││被告:可以│││甲○:不可以,不行│││被告:我親妳│││甲○:喔不行│││被告:妳親我│││甲○:不行,老闆不行│││被告:可以啦│││甲○:不行,啊~不行啦哈,不行啦~│││被告:可以啦│││甲○:不行啦│││被告:妳親這個就好│││甲○:不行啦,我要趕快去…去那個…她…她等我很久…│││她…│││被告:妳都這樣,妳說在幫老闆…明天│││甲○:我有說我…│││被告:染頭髮,OK,掰掰│││甲○:掰掰│││被告:親手可以吧?│││甲○:不行啊...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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