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