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債權人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債務人 吳玉英 債務人 陳忠喜 債務人 陳莎崙 即 陳沙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