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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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補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伶俐 代理人 蔡文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8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於108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間(聲請前2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電話費、水電瓦斯、交通費)之個別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臺北市○○區○○○路000號14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費繳費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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