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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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原告蔡○宏送達代收人葉○文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3,41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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