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附民原告代號AC000-A109283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楊倩瑜 律師附民被告 吳昆霖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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