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889號債權人 林美玲 債務人 林傳家 債務人 謝森源
一、㈠債務人林傳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森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傳家、謝森源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上開債務人如其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