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志超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讓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73萬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7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