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如存摺、不動產異動索引等)。
三、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子女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七、請釋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渠等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八、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九、說明於聲請狀所提出之「 鄭莉玲 」相關資料,係欲說明何事項、與本件聲請有何關連。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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