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5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葉道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科 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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