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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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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