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NGOCDUY(即阮玉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NGOCDUY(即阮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NGOCDUY(即阮玉維)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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