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𡘙耀、 孫有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孫𡘙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