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5號抗告人 陳登來 相對人 陳豪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原裁定附表中票據號碼TH588661之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皆應更正為「104年11月15日」。
原裁定附表中票據號碼TH588662之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104年5月18日」、「104年12月15日」及「104年12月15日」。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執有以伊名義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係因第三人歐辰廑投資新臺幣(下同)375萬元至伊經營之事業,嗣伊與歐辰廑終止合作後,歐辰廑擔心資金無法收回,應其要求而簽發,伊已按月返還歐辰廑之出資,至民國107年9月已全數償還,伊多次要求歐辰廑返還系爭本票,其竟將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伊並未積欠相對人債務。原裁定許可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經原裁定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此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謂抗告人已將款項全數清償完畢,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縱然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抗告人徒以前揭情詞,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附表就票據號碼TH588661、TH588662之到期日、發票日誤載,依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觀之,應為同一天簽發之連號票據,且填載到期日之方式係為按月清償之債務,再比對發票人之筆觸,票據號碼TH588661之本票到期日應為104年11月15日、TH588662本票發票日應為104年5月18日,詎原裁定未依相對人之聲請狀附表所載,以裁定請相對人更正上開票據之到期日、發票日,有與卷內相關文書記載不符之顯然錯誤,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上開明顯錯誤,予以更正。另原裁定因有上開票據誤載到期日、發票日之情,故原裁定附表就上開票據利息起算日亦有錯誤,亦一併更正,併此敘明。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23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並繳納再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1│104年5月18日│500,000元│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5日│TH588658││├──┼───────┼───────┼───────┼───────┼─────┼──┤│2│104年5月18日│500,000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TH588660││├──┼───────┼───────┼───────┼───────┼─────┼──┤│3│104年5月18日│500,000元│104年11月15日│104年11月15日│TH588661││├──┼───────┼───────┼───────┼───────┼─────┼──┤│4│104年5月18日│500,000元│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TH588662││├──┼───────┼───────┼───────┼───────┼─────┼──┤│5│104年5月18日│5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TH588663││├──┼───────┼───────┼───────┼───────┼─────┼──┤│6│104年5月18日│250,000元│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TH588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