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住台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盧彥銘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詹子萾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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