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天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張天保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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