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段志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仁 即聯達砂石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