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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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彥全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