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游聰謀 被告 黃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
1樓之事實,有其戶籍謄本、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於聲明異議狀之當事人欄記載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以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25日遷徙前所留地址為據,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