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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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李素娥 訴訟代理人 陳金城 被告 黃偉珉 訴訟代理人 黃炳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原告起訴。經查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4,672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