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竹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