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關於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53號雖業經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說明,不應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應視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尚未執行完畢,與附表編號2所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故本件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6.22│98.06.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98年度偵字第566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961號│99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08│99.06.02││├─┼──────┼───────────┼───────────┼───────────┤││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961號│99年度上易字第4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26│99.06.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6153號│99年度執字第309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