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江柏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壹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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