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67號上訴人 張仁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文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不服(見原審卷第81頁),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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