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景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145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景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5日
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個人除戶資料、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145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36)1份在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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