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正隆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1月22日開始執行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2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570號鑑定書、110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28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合計驗餘淨重1.59公克2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合計驗餘淨重4.67公克3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1公克4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58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