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榮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榮彰 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榮彰於民國112年2月27日因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醫,並於同日接受顱內壓監視器置入手術,又於同年3月3日接受開顱併腦血塊清除手術,再於同年月9日接受左側腦室體外引流術,另於同年月20日接受左側腦室腹腔分流手術及氣管切開造口術等情,有上開醫院112年5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復經本院於112年5月30日函詢上開醫院被告近期身體狀況可否到院開庭,函覆為:被告於112年6月13日至本院門診就醫時,意識雖清醒,然四肢輕癱至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前往法院開庭須使用特製輪椅,且被告因氣切無法發音,亦無法正確回答問題等情,有高醫附法字第1120104608號函文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是以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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